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蜂蜇伤致过敏性休克的法医病理鉴定案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
近日,由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小伟供稿的一篇法医病理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该案例分析了鉴定工作中蜂蛰致人死亡,通过明确蛰伤史,依据解剖及组织学检查,生化分析,多器官组织的特殊染色,进行了仔细且全面的分析,排除其他可能毒物中毒致死后,认定蜂蛰伤致过敏性休克,给出了科学合理的死亡原因,为此类损伤案件的鉴定提供了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7日10时30分,孙某因“蜂蜇伤40分钟”被送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30分钟后宣布临床死亡。现某单位委托我中心对孙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某县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门诊号:XXXXX)整理摘记:急诊时间2020年12月7日10时30分。主诉:蜂蜇伤40分钟。现病史:患者于40分钟前不慎被蜂蜇伤入院。既往史:不详。体检:血压0,脉搏0,双侧瞳孔缩小,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绀。未触及大动脉搏动,未听见心音。颈部可见大面积风团。辅助检查:无。初步诊断:蜂蜇伤,过敏性休克。治疗意见:立即持续给氧、心电监护、建立静脉双通道、给予抗过敏及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急救措施30分钟后,评估血压0,脉搏0,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绀。未触及大动脉搏动,未听见心音。某县人民医院120医生宣布临床死亡。
2.据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1)送检孙某血液(检材编号XXXXX)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检出限0.01mg/mL);(2)送检孙某血液(检材编号XXXXX)中均未检出海洛因、O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美沙酮、2-亚乙基-1,5二甲基-3,3二苯基吡咯烷(EDDP)、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基二氧基-N乙基-苯丙胺(MDEA)、哌替啶、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可卡因、硝基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咪达唑仑、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氯氮平、氯丙嗪、异丙嗪、奥氮平、羟考酮、喹硫平、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西酞普兰、氟西汀、利多卡因毒药物成分。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日期:2020年12月8日。
2.检验地点:某市殡仪馆。
3.在场人员:记录人刘某。
4.检验方法:按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8-2014及本中心《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HBCX/OP-BL-1、《法医病理学尸表检验作业指导书》HBCX/OP-BL-2、《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及取材作业指导书》HBCX/OP-BL-8进行检验。
5.使用的仪器设备:直尺、手术刀、止血钳、开颅锯、照相机等。
6.法医学检查:
(1)法医学尸表检查
成年男性解冻尸体,尸长162.0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暗红色,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尸僵已形成,存在于四肢大关节处。黑发,顶部发长2.5cm,眼球在位,双侧睑结膜充血,双侧角膜轻度混浊,左、右侧瞳孔直径均为0.5cm;双侧外耳道、鼻腔及口腔内干净,口唇紫绀,牙齿整齐无脱落。双手指甲及双足趾甲均发绀。
头顶部见1处蜂蜇孔,蜇孔处头皮轻度水肿。左乳头外下、右乳头上见多处直径10.0cm类圆形电除颤印痕。腹部正中见17.0cm×1.8cm手术疤痕。左肘部见1处注射针痕伴2.5cm×1.3cm皮肤青紫,左手背见1处注射针痕伴1.2cm×0.8cm皮肤青紫;右手背见2处注射针痕伴4.0cm×1.5cm皮肤青紫。左膝下见1.2cm×0.7cm擦伤(已结痂)。
(2)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查自两耳后冠状切开头皮,前后分离,头皮及帽状腱膜无损伤及出血,左、右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环状锯开颅骨,打开颅腔,见硬脑膜外无异常,剪开硬脑膜,硬脑膜下无异常,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取出脑组织,剥离颅底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脑重1478g,表面未见异常;切开脑组织,脑各切面及脑室内无异常。镜下见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小血管扩张、淤血,各部脑组织水肿。
切开颈部,颈部皮下及各肌群无出血,剪开喉头,喉头重度水肿,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甲状腺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喉头局部黏膜自溶,黏膜下组织疏松,少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食管局部黏膜脱落,黏膜下少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甲状腺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
正中切开胸腹部皮肤,胸骨无骨折,左侧第4肋锁骨中线处骨折伴5.0cm×4.0cm肋间肌出血。打开胸腔,双侧胸腔内未见异常,气管及左、右主支气管腔内未见异常。心包膜完整无破裂,“人”字形打开心包,心包腔内见少量淡黄色清亮液体。
心重351g,左、右心室壁分别厚1.4cm、0.5cm、1.6cm。心外膜、心内膜及各瓣膜检查未见异常,冠状动脉检查: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自分支口始分为2支,左侧支自二级分支口始见长3.0cm的Ⅲ-Ⅳ级粥样硬化斑块,右侧支自二级分支口始见长4.5cm的Ⅱ-Ⅳ级粥样硬化斑块;右冠状动脉自开口始见长3.5cm的Ⅰ-Ⅱ级粥样硬化斑块,其后延续为4.5cm的Ⅲ-Ⅳ级粥样硬化斑块;左冠状动脉主干及旋支未见异常。镜下见左心室壁及乳头肌灶状心肌纤维化,心肌间质少量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右冠状动脉管腔偏心性狭窄,管壁内膜增厚、纤维帽形成,其下见粥样坏死物、泡沫细胞、胆固醇结晶。
左、右肺分别重568g、627g,表面光滑,切面淤血。镜下见肺间质小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淤血,多发片状肺水肿,间质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部分小血管腔内炎细胞比例升高。
打开腹腔,皮下脂肪厚度为3.5cm,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位于第4肋间;腹腔内干净,部分大网膜与腹壁粘连,脾缺如(手术切除),余各器官位置未见异常。大网膜及肠系膜肉眼观无异常,镜下见大网膜、肠系膜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
肝重1658g,表面光滑,切面淤血。镜下见局部肝窦扩张、淤血,灶性肝细胞水样变、脂肪变,肝窦内散在嗜酸性粒细胞。
双肾共重237g,包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分界清楚,皮质厚0.3cm。镜下见肾间质小血管及肾小球毛细血管扩张、淤血,灶性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间质灶性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肾上腺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肾上腺轻度自溶,髓质淤血。
胰重167g,胰尾处肉眼观见7.0cm×4.0cm出血,切面自溶。镜下见胰组织片状出血、自溶,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
打开胃,胃内少量咖啡色液状胃内容物,胃壁近贲门处黏膜见点状出血,各段小肠及大肠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肠黏膜自溶,黏膜层及黏膜下少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
头顶部蜂蜇处皮肤镜下见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
头顶部蜂蜇处皮肤、喉头、食管、胃、肠、肠系膜及大网膜行甲苯胺蓝染色,镜下见部分肥大细胞脱颗粒。
(3)法医病理学诊断
1.喉头重度水肿,多器官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头顶部蜂蜇处皮肤、喉头、食管、肺、肝、胃、肠、大网膜、肠系膜),多器官肥大细胞脱颗粒(头顶部蜂蜇处皮肤、喉头、食管、胃、肠、肠系膜及大网膜)
2.冠心病(心重351g,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Ⅳ级,心肌间质少量纤维结缔组织增生)
3.脑水肿
4.片状肺水肿
5.灶性肝细胞水样变、脂肪变
6.灶性肾小球硬化,间质灶性炎细胞浸润
7.胰片状出血、自溶
8.多器官淤血(脑、肺、肝、肾、胰、肾上腺、甲状腺)
9.左侧第4肋骨折伴肋间肌出血
(4)生化检验结果
据某医学检验所检验报告载:孙某,血清T-IgE(总IgE)115.30↑KIU/L(参考范围:<100.00)。
【分析说明】
1.根据毒化检验结果,孙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海洛因、O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美沙酮、2-亚乙基-1,5二甲基-3,3二苯基吡咯烷(EDDP)、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基二氧基-N乙基-苯丙胺(MDEA)、哌替啶、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可卡因、硝基西泮、7-氨基-氯硝西泮、咪达唑仑、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氯氮平、氯丙嗪、异丙嗪、奥氮平、羟考酮、喹硫平、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西酞普兰、氟西汀、利多卡因毒药物成分,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孙某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所致的死亡。
2.根据对被鉴定人孙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存在左侧第4肋骨折伴肋间肌出血,余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结果案情及病历资料,分析认为其左侧第4肋骨折伴肋间肌出血符合抢救过程中胸外按压所致,可排除孙某因机械性损伤所致的死亡。
3.根据对被鉴定人孙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存在喉头重度水肿,多器官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多器官肥大细胞脱颗粒,冠心病,片状肺水肿,联系生化检验结果孙某血清总IgE升高,结合送检案情、病历资料、毒化检验结果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孙某符合因蜂蜇伤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鉴定意见】
根据对被鉴定人孙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送检案情、病历资料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孙某符合因蜂蜇伤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联系方式
法医病理与临床:
吴法医15337198500
法医毒物与物证:
马法医15337191700
文书痕迹:
刘 工13720285363
其他业务咨询:
周法医15337257600
电话:027-6666977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华中国际产业园B区F1-2
江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窗口: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江汉区汉兴街办事处常青五路12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