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武汉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管辖范围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满足的经济困难的标准
(一)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承诺书;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属于诉讼事项的,应提交符合立案条件的材料。
五、武汉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电话
法医临床:
吴主任15337198500
文书痕迹:
刘主任13720285363
法医毒物与物证:
马主任15337191700
法医病理与其他业务咨询:
周主任15337257600
电话:027-6666977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华中国际产业园B区F1-2
江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窗口: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江汉区汉兴街办事处常青五路12号)
联系电话:15337257600